专利授权与转让的区别
一、专利授权与转让的区别
1. 主体不同:专利授权是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主体是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专利转让是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主体是转让方与受让方。
2. 权利转移程度不同:授权只是给予被许可方一定期限内实施专利的权利,专利权仍归原权利人;转让则是专利所有权完全转移,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3. 法律程序不同:授权通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转让需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经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 后续收益不同:授权中许可方按约定方式获取许可费用;转让中转让方一次性获得转让费用,后续专利相关收益归受让方。
二、授权的专利可以撤回吗
授权的专利可以撤回。
1. 主动撤回:专利权人有权主动向专利局提出撤回专利申请。这可能基于多种原因,比如发现专利存在瑕疵,或因市场策略调整等不再希望维持该专利。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即可,声明应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等信息。
2. 视为撤回:若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该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此外,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若未按要求补正、答复审查意见等,也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3. 撤回后的影响:专利撤回后,该专利技术不再受专利法保护,可能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自由使用。不过,撤回专利前已发生的侵权行为,仍可依据撤回前的专利状态进行处理。
三、协同类专利容易授权吗
协同类专利是否容易授权不能一概而论。
一方面,若协同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且在申请文件中能清晰准确地阐述其协同原理、优势及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授权可能性较大。例如,独特的多主体协同工作模式,带来了显著的技术效果,且现有技术中未出现类似协同方式,就有机会获得授权。
另一方面,如果协同类专利的创新点不突出,只是简单组合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文件撰写质量不佳,未能有效体现协同价值,那么授权会面临困难。比如,协同方式缺乏实质性创新,或者对协同效果的描述模糊不清,都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总之,协同类专利的授权难易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创新性以及申请文件的质量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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