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构成条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诊所等,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人员。
2. 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 存在过失。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疏忽或懈怠,未达到应有的诊疗护理水平。
4.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损害结果包括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
5. 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的人身损害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鉴定去哪里做呢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医学会组织进行。
1.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患者或其家属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医学会在受理后,会按规定程序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依据相关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鉴定,最终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三、医疗鉴定是否对医院有利
医疗鉴定并不必然对医院有利。
1. 公正的医疗鉴定会依据客观事实和专业标准进行判断。如果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如误诊、误治、违反诊疗规范等,鉴定结果会判定医院承担相应责任,这显然对医院不利。
2. 然而,若医院严格按照医疗准则开展诊疗活动,没有失误,鉴定会肯定医院的行为,对医院有利。
3. 医疗鉴定是中立的,其目的是厘清医疗纠纷中的是非曲直。它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病历资料等进行科学分析,最终的结论取决于医疗行为的实际情况,而非偏向某一方。所以不能简单认为医疗鉴定就对医院有利,关键在于医院自身医疗行为是否合规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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