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谁出
一、牙科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谁出
1. 一般情况下,谁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谁先垫付鉴定费用。
2. 若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鉴定费合理。
3. 若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比如患者自身病情复杂等原因导致误诊等被误判为医疗事故的情况。
4.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协商不成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一方缴纳。
5.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二、三级医疗事故是指哪些疾病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并非针对特定哪些疾病来界定三级医疗事故。只要医疗行为导致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都可能构成:
1. 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 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 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 面部轻度毁容。
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6. 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7. 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等等多种具体情形。
三、三级医疗事故是指哪些行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具体行为包括:
1. 造成患者不完全性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 造成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 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4. 膀胱、尿道损伤,出现轻度排尿障碍;
5. 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6. 轻度智能障碍;
7. 胃、肠或胆囊修补术后;
8.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9.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等多种情形。
这些行为对患者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符合三级医疗事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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