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由谁举证
一、医疗损害责任由谁举证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存在特殊情况,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此外,在一些情形下,如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此类推定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若要反驳,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医疗事故属于意外险吗
医疗事故不属于意外险范畴。
意外险通常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付。意外伤害强调的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本质是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的不良后果,并非意外导致。
所以,医疗事故与意外险所保障的意外风险性质不同,不能将医疗事故简单等同于意外险所涵盖的情况。
三、医疗责任事故由谁赔偿
医疗责任事故的赔偿主体通常为医疗机构。
一般情况下,患者因医疗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符合诊疗规范的医疗服务。
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就要对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一系列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不过,如果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事故,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而非医务人员个人。但医疗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内部规定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在实际处理中,患者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清单等,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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