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4级怎么分级
一、医疗事故4级怎么分级
医疗事故四级不分等级。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四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具体情形包括:
1. 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 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 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 拔除健康恒牙。
5. 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 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 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 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 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 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 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 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 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 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二、医疗事故一共分为几级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这种分级有助于准确判断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中,依据不同级别来确定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重要事项,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在谁
1. 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需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 但存在特殊情形。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例如在一些复杂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可能无法确切知晓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此时就适用该特殊规定。
3. 另外,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此时,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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