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房屋征收违法行为有哪些
房屋征收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征收主体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若由其他主体进行征收,则属违法。
2. 征收程序违法:未按法定程序开展征收工作,如未进行公告、未组织听证、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未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无法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未组织听证,可能剥夺被征收人的表达权。
3. 评估违法:评估机构的选定不符合规定,未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报告存在严重失实、评估方法错误等问题,导致被征收房屋价值被低估。
4. 补偿违法: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低于市场价格,产权调换房屋质量、面积等不符合要求,未按时支付补偿款等。
5. 暴力逼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遇到房屋征收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甘肃省平房征收补偿标准
甘肃省平房征收补偿标准并非统一固定,受多种因素影响,主要补偿项目及相关情况如下:
一是房屋价值补偿。由专业评估机构依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等评估方法确定,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二是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迁产生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等指标计算。
三是临时安置费。若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部门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保障其在过渡期间的居住需求,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市场租金情况确定。
四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用于经营的平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和标准。被征收人可查询当地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或咨询当地房屋征收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三、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需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比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总之,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是明确的,且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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