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可并存么
一、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可并存么
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一般不可并存。
代通金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通常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再支付代通金。
但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支付代通金。
总之,要根据具体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来判断是否可同时主张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一概而论。
二、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可以并存吗
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通常不可以并存。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其目的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保障和经济损失的弥补。
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即可,若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只需支付代通知金,而不再重复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因同一解除事由而对劳动者进行双重补偿,以维护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但在某些特殊法律规定或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需具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经济补偿金基数包括哪些
经济补偿金基数通常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而言,这十二个月的工资应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一般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是以小时工资计算的,基数则为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小时工资乘以工作小时数。
同时,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存在缺勤、病假、事假等情形导致工资计算基数变化的,应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
此外,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加班工资等。
总之,经济补偿金基数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准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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