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同时获得吗
一、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同时获得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用人单位解雇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其未能按法提前予以告知,则须向员工支付替代性通知金;而且,若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之权利不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却未提前进行通知,那么用人单位除了需支付替代性通知金外,还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二、北京经济补偿金上限
雇主应依照员工在企稳的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薪资额度作为经济补偿。
若连续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若低于六个月,则仅提供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员工的月薪需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所在的过去十二个月份的平均值。
三、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可并存么
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一般不可并存。
代通金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通常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再支付代通金。
但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支付代通金。
总之,要根据具体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来判断是否可同时主张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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