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需符合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如下:
1. 劳动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或未达成新协议,合同即终止。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该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此时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关系自然消灭。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失去继续经营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这些情况表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即将消灭,劳动合同也随之终止。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为法律调整变化留空间。
需注意,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出现上述部分终止条件,劳动合同也不能立即终止,要等到相应情形消失后才能终止。
二、什么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除上述之外的条款,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比如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试用期,也可不约定;培训条款,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不是每份合同都涉及;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仅在用人单位有保密需求或需限制劳动者离职后就业范围时约定。还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也不是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体现。这些条款可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和需求,经协商后在合同中确定。
三、劳动合同解除包括哪几种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形。
协商解除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基于双方自愿,体现契约自由。
劳动者单方解除又分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包括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适用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分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过失性辞退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适用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则是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法定原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的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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