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包括哪些权益和义务
一、著作权包括哪些权益和义务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方面: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方面:
-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等的权利。
-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等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等作品的权利。
-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等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 摄制权,以摄制电影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不得滥用,并且在作品传播等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二、我就是著作权演出要出钱吗
演出是否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取决于多种情况。
如果是合法使用已获授权的作品进行演出,比如根据著作权人授权协议中的规定,按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费用,这种情况下是要出钱的。
但存在一些法定的免费演出情形。例如,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像学校组织的文艺演出等非营利性活动,为了教学、研究等目的,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免费表演他人已发表作品。
总之,一般的商业演出通常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而符合法定免费演出条件的非营利性活动则无需付费。
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
我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承担着制定政策、法规,处理重大案件等职责。
地方各级版权局,如省级、市级、县级的版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它们主要负责日常的著作权监管,包括对侵权行为的查处,调解著作权纠纷等。
此外,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对著作权管理发挥着一定作用。新闻出版部门在出版物监管等方面涉及著作权保护;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等工作中,也会关注与著作权相关的情况,共同维护著作权领域的正常秩序,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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