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一、山东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山东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涉及多方面内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方面,根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山东各地依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片,制定了相应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般会每几年进行更新调整。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面,其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不同种类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不同。比如,对一些农田水利设施、树木等都有明确的补偿计算方式。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具体补偿标准可通过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官网等渠道进行查询。
二、土地被征用青苗怎么赔偿
土地被征用,青苗赔偿标准及方式如下:
- 标准确定:青苗补偿费的标准通常由地方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一般依据青苗的种类、生长阶段等因素来确定。例如,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可以收获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 评估作价:若地方没有明确统一标准,会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青苗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合理赔偿。评估时会考虑青苗的数量、品种、生长状况、市场价格等因素。
- 协商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征地部门和青苗所有者可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若双方能达成一致,可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赔偿。
- 争议解决:若对补偿标准或金额有异议,青苗所有者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需注意,各地青苗补偿政策有差异,具体赔偿应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土地被征用后使用权归谁
土地被征用后,使用权归属需根据土地性质区分。
对于国有土地,征用后使用权一般归国家。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等需要征用土地,原使用人失去使用权,国家可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安排,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
对于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有权由集体转变为国家,使用权也归国家。集体土地征用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国家取得土地后,会根据其建设计划和用途,将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等方式给到具体的建设单位。例如,通过出让方式,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通过划拨方式,一些公益事业建设单位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总之,土地被征用后,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最终归国家,国家再根据实际需求分配给相应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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