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证据总当庭宣判吗
一、刑事案证据总当庭宣判吗
刑事案件并非都当庭宣判。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宣判方式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当庭宣判,是指法庭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宣告判决结果。通常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不大,且法官认为可以当庭作出判决的情形。当庭宣判能提高司法效率,让当事人及时知晓判决结果。
定期宣判,则是法庭在庭审结束后,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当案件情况复杂,涉及的证据繁多、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者需要合议庭进行深入讨论研究时,一般会采用定期宣判。这样能确保法官有足够时间全面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所以,刑事案件是否当庭宣判,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并非所有刑事案件证据出示后都会当庭宣判。
二、刑事证据有证明力大小吗
刑事证据存在证明力大小之分。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与价值。判断证明力大小,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一般而言,原始证据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材料,未经过转手、复制等中间环节,能更直接、准确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传来证据是经过转述、复制等方式间接取得的证据,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失真。
实物证据证明力通常大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客观性强,不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能更直观地展现案件事实。言词证据受陈述者主观记忆、表达能力、利害关系等影响较大。
此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力,一般大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多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力,大于单一证据。司法实践中,法官需依据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对各类证据证明力综合审查判断,以查明案件事实。
三、没有证据判刑怎么判的呢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证据不能判刑。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定罪判刑需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即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应当依据证据,且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需满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若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为刑事诉讼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必须以坚实的证据基础为支撑,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没有证据,司法机关不会也不能对嫌疑人进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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