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鉴定标准1-10级规定
一、残疾鉴定标准1-10级规定
残疾鉴定标准1-10级因不同情形存在差异,以常见的工伤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为例。
工伤方面:
1级最为严重,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2级包括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3级有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单肢瘫肌力≤2级等;4级如中度智能损伤、双下肢高位缺失等;5级有完全运动性失语、四肢瘫肌力4级等;6级如轻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4级等;7级有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8级如边缘智能、单肢体瘫肌力4级等;9级有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等;10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交通事故伤残:
1级伤残意味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等;2级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等;3级是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等;4级是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等;5级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等;6级是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等;7级为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等;8级是社会交往受约束等;9级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等;10级是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等。不同鉴定标准细节不同,需依具体情况适用。
二、一二级残疾人鉴定标准一样吗
一、二级残疾人鉴定标准不一样。
残疾类别不同,其各自的一、二级鉴定标准有明确区分。以视力残疾为例,一级视力残疾指无光感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视力残疾是指0.02≤较好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肢体残疾方面,一级肢体残疾是指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四肢瘫、截瘫等;二级肢体残疾则是大部分日常生活行为需他人帮助或辅助设备才能完成。
精神残疾中,一级精神残疾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精神残疾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智力残疾同理,一级智力残疾是极重度智力缺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智力残疾为重度智力缺陷,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总之,一、二级残疾人鉴定标准在不同残疾类别下存在显著差异,旨在准确区分残疾程度,为残疾人提供精准的保障与服务。
三、一二三四级残疾人鉴定标准
残疾人鉴定标准按不同残疾类别各有规定:
视力残疾:
一级为无光感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是有光感但视野半径小于10度。这两级属于重度视力残疾。三级视力残疾是视野半径小于20度或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四级为较好眼矫正视力在0.1-0.3之间,属于中度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一级是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分贝;二级为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分贝之间。三级为中重度,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61-80分贝;四级是中度,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41-60分贝。
言语残疾: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且无语言功能;二级是具有一定发音能力,但言语交流能力极差。三级言语清晰度在11%-35%之间;四级言语清晰度36%-50%,能进行简单对话。
肢体残疾:
一级是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二级基本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四级是基本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但存在一定障碍。
智力残疾:
一级属于极重度智力障碍,适应行为严重障碍;二级重度智力障碍,适应行为重度障碍;三级中度智力障碍,适应行为中度障碍;四级轻度智力障碍,适应行为轻度障碍。
精神残疾:
一级为极重度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重度精神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中度精神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轻度精神障碍,社会功能轻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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