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肢体残疾标准
一、二级肢体残疾标准
二级肢体残疾标准如下:
1.偏瘫或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比如一侧肢体完全瘫痪,基本丧失自主运动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这种肢体缺失状况,导致患者行动及生活面临极大障碍。
3.单肢两个关节以上缺失。例如单上肢腕关节和肘关节以上同时缺失,严重影响手部功能及肢体整体协调性。
4.单肢三大关节均功能完全丧失。像单下肢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使患者无法正常站立、行走。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且不能独立站立、行走。意味着足部肌肉力量极其微弱,严重限制了患者的移动能力。
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极大影响上肢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导致难以完成许多日常操作。
这些标准旨在准确评定肢体残疾程度,以便为残疾人士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支持。
二、残疾人肢体二级鉴定标准
肢体二级残疾鉴定标准如下:
1.偏瘫或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这意味着一侧肢体或双侧下肢的运动功能严重受损,基本无法正常活动。
2.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即双上肢基本丧失活动能力,或者四肢中有三肢的功能受到严重限制,极大影响日常生活自理及工作能力。
3.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身体部分肢体的完全缺失,对个人行动和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4.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这种肢体缺失情况也使得个人在移动、日常生活操作等方面面临极大困难。
5.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身体多处肢体缺失,严重影响平衡、移动以及进行各类活动的能力。
6.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此类情况导致个人完全失去肢体的支撑与运动功能,生活需要高度依赖他人协助。
肢体二级残疾属于较为严重的肢体功能障碍,对个人生活、工作、社会参与等多方面都有显著影响。在进行鉴定时,需由专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严谨评估。
三、一级残疾人鉴定标准
一级残疾人鉴定标准因残疾类别而异:
视力残疾: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不能辨别明暗,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即认定为一级盲。这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中对环境的感知与行动。
听力残疾:听觉系统结构和功能严重受损,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分贝,基本无法听到外界声音,极大阻碍了信息接收与交流。
言语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有效的言语交流,如完全不能说话或言语清晰度极低,影响社交与表达。
肢体残疾:肢体功能严重丧失,如四肢瘫、截瘫,双上肢或双下肢或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完全缺失,基本生活自理及行动极为受限。
智力残疾: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商在20或25以下,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需他人长期照料。
精神残疾: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患者基本生活、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这些标准旨在精准认定残疾程度,以便为残疾人提供恰当的保障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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