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租赁房屋合同属于什么纠纷
一、租赁房屋合同属于什么纠纷
租赁房屋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此类纠纷主要涉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中产生的争议。
从合同订立方面来看,若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引发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争议,进而产生纠纷。
合同履行阶段的纠纷更为多样。比如,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返还房屋;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对房屋维修不及时等,都可能导致双方产生矛盾。
合同变更与终止环节也容易出现纠纷。当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就可能引发争议。合同终止时,对于押金退还、房屋返还状态等问题,双方也可能存在分歧。
在法律适用上,租赁房屋合同纠纷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什么类型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确定了特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我国《民法典》明确将租赁合同列为有名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租赁合同的一种,自然属于有名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享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双方权利义务相互对应,所以是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是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体现了有偿性。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哪类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继续性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我国《民法典》专门设置了租赁合同章节,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所以属于有名合同。
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在房屋租赁合同里,出租人有交付房屋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承租人则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二者相互对应,因此是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承租人使用房屋需支付租金,体现了有偿性。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只要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合意,合同便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房屋或租金,属于诺成合同。
继续性合同的履行是在一定持续时间内完成,而非一次给付就实现合同目的。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持续让渡房屋使用权,承租人持续使用房屋并支付租金,所以是继续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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