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格式条款的合法性
格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二、明确性和可理解性
格式条款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理解性,其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使对方当事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如果条款模糊不清,导致对方无法理解,那么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公平合理性
格式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使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如果条款明显有利于制定方,而对对方当事人不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不公平。
四、格式条款的明示告知
在订立合同时,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应当以合理方式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使其能够注意到条款的存在。如果对方当事人未能注意到或者理解到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可能不会对对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五、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中,如果包含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如排除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对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等,这些条款通常是无效的。
六、格式条款的修改和补充
即使格式条款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和补充的条款也必须符合上述生效要件。
格式条款的生效要件包括合法性、明确性和可理解性、公平合理性、明示告知以及不得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只有符合这些要件,格式条款才能在法律上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