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离婚案件证据提交的基本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对于离婚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二、开庭后被告补交证据的规定
离婚案开庭后,被告一般情况下不得再补交证据。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 新证据。在开庭过程中,如果被告发现了新的证据,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待新证据准备好后再开庭。
- 证据不能按时提交。如果被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可以申请延期提交,但需要说明理由。
- 法院指定的补充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可以指定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三、补交证据的程序
被告在开庭后补交证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书面申请。被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补交证据的申请,说明补交证据的理由和证据的名称、来源。
-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被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被告补交证据。
- 延期审理。如果法院同意被告补交证据,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等待被告提交证据。
- 重新开庭。被告提交证据后,法院应当重新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