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活动的一部分,通常情况下,被告律师在鉴定过程中并不具备跟随的权利。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1. 鉴定过程应当独立、客观:鉴定活动应当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确保鉴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 当事人参与: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有权了解鉴定过程和结果,但并不是直接参与鉴定过程。通常,当事人可以申请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但这需要通过法院的批准。
3. 律师的职责:被告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代表被告进行法律辩护,包括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或申请重新鉴定。律师可以在鉴定结束后,根据鉴定报告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4. 重新鉴定:如果被告对初次鉴定的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鉴定。
被告律师不能直接跟随进行伤残鉴定,但可以在鉴定结束后对鉴定结果进行质证,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如果被告方对鉴定过程有合理的疑虑,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或者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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