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眼睛伤残鉴定概述
眼睛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视力、视野、眼球运动等功能障碍进行评估,以确定伤残等级。根据我国《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眼睛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二、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常见的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 视力损伤标准
视力损伤是指视力低于正常范围。根据我国《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视力损伤分为以下几级:
- 一级视力损伤:视力低于0.02
- 二级视力损伤:视力在0.02至0.05之间
- 三级视力损伤:视力在0.05至0.1之间
- 四级视力损伤:视力在0.1至0.3之间
- 视野损伤标准
视野损伤是指视野范围小于正常范围。根据我国《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视野损伤分为以下几级:
- 一级视野损伤:视野小于10度
- 二级视野损伤:视野在10度至20度之间
- 三级视野损伤:视野在20度至40度之间
- 四级视野损伤:视野在40度至80度之间
- 眼球运动功能障碍标准
眼球运动功能障碍是指眼球运动受限,导致视力、视野受到影响。根据我国《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眼球运动功能障碍分为以下几级:
- 一级眼球运动功能障碍:眼球运动完全受限
- 二级眼球运动功能障碍:眼球运动部分受限
- 三级眼球运动功能障碍:眼球运动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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