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婚姻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一、婚姻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婚姻可撤销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因胁迫结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重大疾病一般指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比如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申请婚姻无效可以后悔吗
申请婚姻无效一般不可以后悔。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法律规定了几种明确的婚姻无效情形,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
当一方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后,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若经审理查明确实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法院会判决婚姻无效,此判决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基于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考量,旨在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一旦法院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不能随意撤销或反悔申请及判决结果。因为婚姻无效并非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能左右,而是由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所决定。所以,申请婚姻无效通常是不可后悔的。
三、婚姻受到胁迫应当如何判定
判定婚姻是否受到胁迫,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行为主体方面。存在实施胁迫行为的一方,该方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另一方施加压力。比如以伤害对方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相要挟。
二是胁迫行为的性质。胁迫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不正当性。合法的行为或者正当的劝告、要求等不构成胁迫。例如,以不结婚就断绝关系相劝,若不存在其他恶劣情节,一般不视为胁迫。
三是被胁迫方的主观状态。被胁迫方因胁迫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并且这种恐惧心理足以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如果被胁迫方并未因所谓的“胁迫行为”产生恐惧,或者虽有恐惧但并非因此而被迫结婚,则不构成胁迫婚姻。
四是时间方面。胁迫行为应当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或者登记之时。若婚姻登记后发生的胁迫行为,一般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判定婚姻受到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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