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权是不是要求债权到期
一、行使撤销权是不是要求债权到期
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并未对所涉债权是否到期有所强制性规定。
当债权人的债权由于债务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或者将其财产以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进行转让等行为而遭受不利影响时,都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债务人以未经任何补偿的方式处置其资产,例如放弃相关债权、取消债权担保以及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或者故意拖延其到期应尽之债务,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威胁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房屋赠与撤销权如何行使
房屋赠与撤销权的行使需区分不同情形:
一般情况下,在房屋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即无需特定理由,只要房屋产权尚未完成变更登记,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若受赠人存在法定情形,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这些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
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行使撤销权通常需通过向受赠人发出明确的撤销通知,若双方产生争议,可能需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定撤销权是否成立及赠与合同是否撤销。
三、恶意财产转移撤销权怎么行使
所谓恶意财产转移撤销权,乃是指在债务人为无偿或以放弃债权等方式任意处置自身财产,从而使债权人欲实现其债权机遇丧失之际,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之权利机制。
为使此项权力得以合法实施,债权人需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实债务人的行为确属恶意财产转移。
同时,债权人亦须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债务人的行为已对其债权的实现构成实质性阻碍。
若经法院审查确认债务人的行为符合恶意财产转移的特征,则将依法撤销该行为,并责令债务人归还受影响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恶意财产转移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如有逾期未行、涉及金额超出法定范围等情况,均会对其效力产生影响。
债权人在行使恶意财产转移撤销权时,务必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条件,以免因不当操作而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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