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招发了offer不录用赔偿几个月
一、校招发了offer不录用赔偿几个月
校招发放offer后不录用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几个月需分情况判断。
若offer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录用,构成违约。赔偿数额需依据offer约定确定,有明确赔偿条款则按条款执行。比如约定违约赔偿一个月工资,就按此赔偿。
若没有约定,劳动者需证明因信赖offer而遭受损失,如放弃其他工作机会、产生交通住宿等求职成本等,公司应赔偿相应损失。
实践中,若offer仅为初步意向,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难以认定其法律效力,公司不录用可能无需赔偿。
如果劳动者认为公司不录用行为侵犯自身权益,可先与公司协商,要求说明理由并争取合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已经接到offer不录用赔偿标准
若已接到录用通知却未被录用,可能涉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通常遵循以下要点:
首先,直接损失。求职者因信赖该录用通知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如为入职新岗位辞去原工作所导致的工资损失,需按实际金额赔偿。若求职者为入职进行体检、培训等支出费用,也应包含在内,这些费用有明确票据可查,应全额赔偿。
其次,间接损失。比如求职者因拒绝其他潜在工作机会而丧失的可能收益。但此类损失计算相对复杂,需证明其合理性与关联性。一般以相近岗位平均薪酬等作为参考,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若录用通知中对相关违约赔偿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依约定执行。但总体赔偿旨在使求职者恢复到未收到录用通知时的状态,赔偿范围需合理界定,兼顾双方利益平衡。
三、收到offer不去了需要赔偿吗
是否需要赔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offer中明确约定,一旦接受offer却无故不去,需承担赔偿责任,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求职者不去则可能要按约定赔偿。
若没有此类约定,从一般法律原则看,通常无需赔偿。因为offer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在劳动者未实际入职建立劳动关系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完全确定。
不过,若因劳动者突然不去,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且有证据证明的重大损失,比如用人单位为其入职做了专门准备,如购置特殊设备、安排特定培训等,并产生了相应费用,劳动者可能需对这些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总之,收到offer后不去是否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有无相关约定以及是否给单位造成可证实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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