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农民工工伤认定的规定
一、最高院关于农民工工伤认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诸多涉及农民工工伤认定的规定要点。
首先,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农民工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或监督,为其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可进行工伤认定。
其次,对于转包、分包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若建筑施工等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再者,关于特殊工作时间与场所的工伤认定。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这些规定旨在切实保障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在遭受工伤时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没上保险怎么赔偿怎么和老板谈赔偿
若工伤但用人单位未上保险,与老板谈赔偿可遵循以下要点:
明确赔偿项目。依据法律,赔偿项目通常涵盖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若构成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明工伤事实与伤情。
合理计算赔偿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实际花费及本人工资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算出具体数额。
与老板沟通时,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以平和理性的态度开场。先向老板表明工伤事实以及单位未依法缴纳保险的违法性。接着,出示证据说明工伤情况与应得赔偿项目。清晰陈述各项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强调依法赔偿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单位应尽的责任,若处理不当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若老板对赔偿有疑问,耐心解释。若沟通无果,告知其将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工伤认定有诸多重要规定。
在工作认定范围方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通常应认定为工伤。
对于特殊情形,如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可认定为工伤。此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也按工伤处理。
同时,最高院强调认定工伤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认、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等。并且在工伤认定程序上,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职工也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工伤认定合法、公正、准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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