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附着物归谁所有
一、土地上附着物归谁所有
土地上附着物的归属需依据不同情形判断:
首先,若有约定,依约定确定归属。比如在土地承包、租赁等合同中,对附着物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应按约定执行。
其次,没有约定时,分情况处理。如果附着物是由土地所有人合法建造、种植等产生,原则上归土地所有人所有。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屋、种植树木等。
再者,若是他人经土地所有人同意在土地上增添附着物,在能拆除且拆除不影响价值的情况下,增添人可拆除取回;若不能拆除或拆除会严重损害价值,可折价归土地所有人;若造成土地所有人损失,增添人需赔偿。
最后,若是未经土地所有人同意擅自增添的附着物,土地所有人有权要求擅自增添人拆除,恢复土地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赔偿。总之,土地上附着物归属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二、土地承包合同到期附属物怎么补偿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附属物补偿问题需依具体情形判断:
首先,若合同中有关于附属物补偿的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合同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
其次,若合同未作约定,一般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可移动物品,承包方有权自行处置;对于不可移动的附属物,比如为农业生产建造的灌溉设施等,需考虑附属物的实际投入、使用年限以及对土地增值的贡献等因素。
若发包方继续使用附属物并从中受益,应给予承包方适当补偿,补偿数额可通过协商或专业评估确定。若发包方不再使用,承包方在不损害土地原状的前提下,可拆除能够拆除的附属物;无法拆除或拆除将严重损害附属物价值的,可与发包方协商折价补偿。若双方就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土地需要什么手续
土地涉及多种不同情形,手续也各有不同。
若是土地出让,一般流程如下:
1.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出让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发布出让公告,明确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信息。
2.有意向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参与竞买或投标等。
3.竞得人确定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4.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若是土地转让,手续如下:
1.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
2.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材料。
3.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如符合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若是土地划拨转出让,除上述出让手续外,还需先经政府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不同地区对土地手续的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办理时应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详细咨询并按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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