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什么规定

2025-11-21 06:23:38 法律知识 0
  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什么规定?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购买房屋或转让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时,为了约束债务方对该财产的处置行为,从而确保债权人未来能够顺利地获得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手续。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什么规定

   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购买房屋或转让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时,为了约束债务方对该财产的处置行为,从而确保债权人未来能够顺利地获得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手续。

   例如,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购房者有权针对尚未竣工的房产进行预告登记,以此来防止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的房产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等不利于购房者权益的行为。

   简而言之,预告登记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通过将这种权利进行登记,赋予其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使得任何可能损害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的行为都无法生效,进而保证未来正式登记的顺利完成和实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不动产以什么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

   所谓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它具有唯一性,由一组编号来标识,通过该编号可以准确锁定特定的不动产。

   具体而言,不动产单元的构成包含多个方面。对于土地而言,可能是以宗地为单位,一个宗地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土地范围,有明确的边界。对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一般是以套、幢等有明确界址和独立使用功能的空间为单位。比如,在一个住宅小区中,每一套住房都有其特定的空间范围,作为一个独立的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

   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有助于明确不动产的权属界限,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便于不动产的管理和交易,使得不动产信息更加准确、清晰,避免权属纠纷和管理混乱等问题,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不动产物权和不动产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不动产物权与不动产合同存在紧密且有区别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是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物权的转移提供依据。例如,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等内容,此合同为后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奠定基础。

   (二)物权变动不以合同生效为必然结果。不动产合同生效,仅表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还需满足法定的公示要件,即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若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买受人仅享有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债权。

   (三)物权变动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不动产物权成功变动后,合同的主要义务通常已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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