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和帮助犯的区别
一、共犯和帮助犯的区别
共犯和帮助犯存在多方面区别:
**概念范围**: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涵盖了共同实施犯罪的所有行为人,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帮助犯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以非实行行为为犯罪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的行为人,属于共犯的一种类型。
**行为方式**:共犯中的实行犯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帮助犯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而是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障碍、窝藏包庇等行为,协助实行犯完成犯罪。
**主观故意**:共犯中的实行犯通常具有直接实施犯罪、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帮助犯主观上认识到实行犯的犯罪意图,其故意内容是通过帮助行为促使实行犯顺利实施犯罪,一般不直接追求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刑事责任**:对共犯的处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处罚较重,从犯、胁从犯则相对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帮助犯一般属于从犯,处罚时通常会根据其帮助行为对犯罪完成的作用大小,比照实行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徇私枉法罪共犯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共犯量刑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具体案件情节判定。
对于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认定共犯量刑时,需考虑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若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即主犯在徇私枉法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如策划、组织犯罪行为等,要按照上述法定量刑幅度,结合整个犯罪危害程度来量刑。
若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协助收集虚假证据等,法院会根据其具体参与程度、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从轻、减轻的幅度。
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共犯的主观故意、行为手段、造成后果等因素,依法公正量刑。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认定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认定需考虑以下方面:
1.主观故意:共犯需与正犯存在共同故意,即明知是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仍有意共同实施拒不执行行为。例如,在债务人逃避执行时,帮助者知晓其逃避执行的意图,仍为其提供协助。
2.客观行为:有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为正犯出谋划策、提供隐藏处所、转移财产等帮助行为。比如,协助转移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逃避执行。
3.主体条件:共犯可以是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参与了拒不执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共犯。
4.因果关系:共犯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帮助行为对阻碍执行起到实质性作用,则可认定为共犯。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需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且行为与执行受阻有因果联系,才能认定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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