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跟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效力待定跟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成立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追认,在追认前合同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依法撤销则自始无效。
(二)形成原因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合同主体资格欠缺,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等。
(三)权利主体及行使方式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权或拒绝追认权由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有权人行使;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由受损害方行使,且须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
(四)法律后果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后自始有效,拒绝追认则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未被撤销则继续有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成立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有权人追认才生效,若未获追认则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才自始无效。
(二)产生原因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因合同主体资格欠缺而产生,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可撤销合同则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权由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有权人行使;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
(四)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通常没有明确的法定期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限制,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流程
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通常有以下流程:
一是确定管辖法院。一般需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后续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
二是准备相关材料。需撰写起诉状,清晰陈述请求撤销合同的事实与理由,比如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同时,要准备能支撑自身主张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文本、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三是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管辖法院。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将予以受理。
四是参加庭审。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当事人需按时出庭,在庭审中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出示证据,进行辩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是等待判决。法院经审理后,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若法院支持撤销合同的请求,合同自始无效;若不支持,当事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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