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包括哪四种
一、合同效力包括哪四种
合同效力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样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是无效合同。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下,合同自始无效。
三是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是效力待定合同。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效力待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效力亦待定。
二、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是否终止
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不一定终止,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合同性质。若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等,依赖于合同相对人的特定技能、身份或亲自履行行为,相对人死亡后,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履行与特定人的人身紧密相连,他人无法替代。
(二)合同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合同终止,则依约定执行。当事人可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在特定情况下的效力作出预先安排。
(三)合同可继承性。若合同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且合同义务可由继承人继承和履行,合同并不当然终止。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继续履行合同。
总之,合同相对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的判定较为复杂,要综合考虑合同性质、约定及可继承性等多方面因素。
三、合同先签名后补内容有法律效力吗
在涉及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中,若其中某项内容尚未明确且未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便由其一方率先签署,之后再在已签署的合同内容之上添附新条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所添加的合同条款可能源于双方事前已经达成的共识,亦或是一方单方面的决定,以上种种情况均有可能发生。
若在后续添加的合同条款之中,全部都是双方在先前协商过程中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那么即使一方在空白合同上先行签署,我们也无法仅凭此形式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
在实际操作中,此类情况较为罕见,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在空白合同上提前签字,随后添加的内容往往与他们的真实意图有所偏差,而他们之所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也很可能是由于另一方存在欺诈等不当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撤销后该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这只是从理论层面进行的分析,而在实践中,如果真的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想要主张合同无效,必须证明当时签订合同时,这份合同确实是一份空白的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任何合同内容,而现在这份合同的内容,也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达。
在实践中,为了交易便利,有些当事人在未填写完整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便直接交付给他人,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却潜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当合同一方将含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时,应被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制授权,合同相对方有权在空白部分填写相应内容。
合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只要白纸黑字地记录下来,即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在签订空白合同之后,一旦对方在后期填写的条款与之前协商的内容出现矛盾,那么后期就难以判定为无效。
如果遇到必须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务必使用录音记录下商议的协议内容,或者将双方协商好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请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只有等到有了正式协议之后,才能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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