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包括调解书吗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包括调解书吗
在执行判决以及裁定的过程之中,对于各种失职或者滥权现象而引起判决与裁定未能得以执行亦或是发生了误判,从而对国家、社会或私人利益所产生的重大损害,这类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都属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范畴之内。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调解书》作为由法院所发布和证明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之一,如若经过合法程序确认为有效文件,那么这个《调解书》同样具备着强制力去要求其执行。因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涉嫌行为也应当涵盖在执行《调解书》环节中所可能出现的渎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阶段制作调解书要当事人亲自到场吗
在执行阶段生成调解书时,原则上要求当事人亲临现场。然而在特殊情形下,若获合法授权,受委托人亦可代为出席。当事人因故无法出席需预先通知执行法院并提供有效的委托书,详述委托事宜与权限。该阶段调解书旨在化解执行过程中纠纷或明确执行方式及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须予以尊重并积极配合。若当事人无故缺席且无合理原因,将对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三、执行和解和诉讼调解的区别
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存在多方面区别。
从主体来看,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而诉讼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在效力方面,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需重新申请执行;诉讼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程序上,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诉讼调解则是在诉讼程序中,包括一审、二审等阶段均可进行。
在性质上,执行和解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私权利处分行为;诉讼调解除体现当事人意愿外,还包含法官的司法行为和司法权的运用。
总之,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在主体、效力、程序和性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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