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事项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鉴定事项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事项包括多方面。
首先是主体认定,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行为。
其次是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再者是对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认定,确定是否存在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等。
然后是因果关系判断,分析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联。
还需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无过错,比如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是否存在失误。
另外,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也是重要内容,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一至四级。通过全面审查这些事项,才能准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为后续责任认定和处理提供依据。
二、一级医疗事故怎么赔偿的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多方面。
医疗费根据实际诊疗支出计算。
误工费按照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根据陪护期限和人数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医疗事故鉴定有几种类型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这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初步环节,对事故进行初步判断和认定。
2. 再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由省级医学会组织,能进一步审查首次鉴定过程及结论,提供更权威的判定。
通过这两种鉴定类型,有助于明确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等,为医患双方解决纠纷提供专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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