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区别
一、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区别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其特点在于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来实施犯罪,行为人对被利用者具有支配力。
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 主观方面:教唆犯是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间接正犯主观上是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
2. 客观行为:教唆犯通过教唆行为促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间接正犯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强制的人或不知情的人实施犯罪行为。
3. 对实行行为的支配:教唆犯对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没有支配力;间接正犯对被利用者的行为具有实质性的支配。
4. 处罚原则: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间接正犯按照单独犯罪论处,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需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二、教唆犯的着手怎么认定
教唆犯着手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教唆犯的着手通常以其教唆行为使被教唆者产生实施犯罪的决意,并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为标志。
当教唆行为传达给被教唆者后,若能明显看出被教唆者已基于该教唆开始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比如准备犯罪工具、勘查犯罪场所等,此时可认定教唆犯已着手。例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丙家财物,乙听后开始准备撬锁工具,那么甲的教唆行为至此已着手。
在判断时,关键在于考察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犯罪预备行为之间的紧密关联,看教唆行为是否实质性地推动被教唆者朝着犯罪实施迈出了第一步。同时,要注意区分教唆行为本身与被教唆者着手实施犯罪之间的界限,不能仅以教唆行为的完成作为着手认定标准,而应关注被教唆者是否因教唆而进入犯罪预备阶段的实质性行动。只有当被教唆者基于教唆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性的犯罪预备行为时,才能认定教唆犯着手实行犯罪。
三、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别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帮助犯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为其他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他人犯罪行为实施前或实施时起辅助作用的人。
两者区别如下:
行为方式:教唆犯是通过言语等方式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帮助犯是为犯罪提供物质或精神上的协助。
对犯罪行为的作用:教唆犯引发他人犯罪决意,是犯罪行为的发起者;帮助犯对犯罪行为的完成起促进作用,并非引发犯罪意图。
定罪依据:教唆犯按其教唆的犯罪定罪;帮助犯根据其帮助的具体犯罪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定罪。
独立性:教唆犯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便被教唆者未实施犯罪,教唆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帮助犯具有从属性,以实行犯实施犯罪为前提,若实行犯未犯罪,帮助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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