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一、无效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基于该合同所期望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例如买卖合同无效,买方不能依据该合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卖方也无需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二是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比如一方交付了货物,另一方支付了货款,双方需相互返还。
三是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一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进行了生产准备,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过错方需赔偿。
四是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什么效力
在专业法律领域,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之效力有着明确的理解和界定,具体而言,即:若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为有效(追认属于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反之,若合同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效力。
此外,如果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即使该代理人实际上并没有代理权,他所签订的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当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时,只要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了相对人的履行,就可以视为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
而在第五百零四条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之外签订的合同,除非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越权,否则该代表行为仍然有效,且所签订的合同对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样产生效力。
三、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需分情况认定:
(一)效力待定。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表见代理情况下合同有效。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例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介绍信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三)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无权代理时,合同无效。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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