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受理鉴定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医学会受理鉴定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当医学协会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和鉴定时,他们通常要求当事人或其代表提供以下关键性的证明文件和信息:首先是住院患者的详细病程记录以及死亡病例的深入讨论记录,还包括会诊过程中提出的重要观点和意见,以及上级医生在日常查房过程中的详细记录等等原始资料;其次,如果涉及到需要重点抢救的极度危险或者紧急情况下的患者,那么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记录的病历资料原件也是必须要提供的;最后,还有一些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也需要一并提交给医学协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医学会鉴定真的不公平吗
医学会鉴定并非一定不公平。
一方面,医学会鉴定有其合理性与公正性的保障。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通常是从具备丰富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业人员中选取,他们在医学专业判断上有很高的权威性,能够依据医学标准、诊疗规范等对医疗行为进行专业的分析和认定。而且鉴定过程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
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质疑不公平。比如存在地区性的医疗保护主义倾向时,可能会对本地医疗机构有所偏袒,但这是个别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并非普遍存在。还有当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时,患者可能会觉得医学会鉴定偏向医方,但这更多是一种误解,随着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不断完善,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不断得到重视和保障。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医学会鉴定不公平。
三、医学会鉴定有法律效力吗
医学会鉴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面,医学会鉴定在医疗纠纷等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医学会是由医学专业人员组成的团体,其鉴定往往基于医学专业知识、临床经验以及相关的医疗规范等。当医患双方存在争议时,通过医学会的鉴定可以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关键问题作出判断。这种专业判断在很多情况下会被司法机关参考和采纳,成为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医学会鉴定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从鉴定专家的选取、鉴定材料的收集与审查,到鉴定意见的出具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如果鉴定过程存在违反程序等情况,其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医学会鉴定必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在其符合程序且内容科学合理的情况下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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