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一、三级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三级肢体残疾评定标准如下: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等原因,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具体体现为,双手部分功能完全丧失,无法完成精细动作,如捏取小物件、书写等;或一侧上肢功能严重受限,基本不能进行主动活动,对日常生活自理及工作影响较大。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超过5厘米,且伴有步态明显异常,行走时身体平衡难以维持,严重影响正常行走能力,日常出行需要借助辅助器具。
3.偏瘫或截瘫患者,一侧肢体或双侧部分肢体运动功能部分丧失,肌力减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他人协助进行基本生活活动,如翻身、坐起、转移等。
4.关节活动严重受限,如膝关节、肘关节等大关节活动范围明显小于正常范围,影响肢体整体活动,导致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显著限制。
评定需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结合患者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二、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标准
肢体残疾标准按不同程度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肢体残疾:是最严重的程度,基本上完全不能自主运动。上肢或下肢严重功能障碍,无法完成基本的抓握、行走等动作,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照料,丧失绝大部分自理能力。
二级肢体残疾:运动功能存在严重受限。上肢部分功能基本丧失,难以完成较为精细或有力量要求的动作;下肢运动功能严重受损,仅能依靠辅助器具勉强进行短距离移动,日常生活需要较大程度的他人帮助。
三级肢体残疾:有中度的运动功能障碍。上肢部分功能存在明显缺陷,影响正常活动;下肢可以独立行走,但步态明显异常,行走能力和活动范围受限,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在部分复杂活动中需他人协助。
四级肢体残疾:属于轻度肢体残疾。肢体功能有一定障碍,上肢或下肢在运动的灵活性、协调性方面有不足,完成一些日常活动会稍显吃力,但基本能够独立进行日常生活活动,不过在从事某些工作或复杂活动时可能存在困难。
三、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是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情况,涵盖上肢、下肢及脊柱等部位的损伤、畸形等。例如,上肢缺失不同程度,从腕关节以上部分或全部缺失,到肩关节以下部分或全部缺失,评定等级有别。
二是功能障碍程度,依据肢体运动功能受限程度来判定。包括关节活动度、肌肉力量等影响正常运动功能的因素。像关节因损伤、疾病等导致活动范围显著减小,严重影响肢体正常使用,会作为重要评定依据。
三是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状况。比如能否自主穿衣、洗漱、进食、如厕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在室内外行走、上下楼梯等移动能力。若因肢体残疾致使这些能力严重受限,会在评定中体现相应等级。
肢体残疾共分四个等级,一级为极重度,肢体功能严重丧失,基本无自理及自主运动能力;二级为重度,自理及运动功能存在重大障碍;三级为中度,部分生活自理及运动能力受影响;四级为轻度,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但功能相对保留较多。评定需专业医疗机构依据标准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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