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取保候审有哪些法律依据
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作出明确,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若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这些规定为取保候审制度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支撑。
二、取保候审通过后如何通知
取保候审申请通过后,司法机关一般有以下几种通知方式:
- 书面通知: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司法机关会制作正式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具体内容,如保证方式、期限等。该决定书会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同时也会抄送执行机关。
- 电话通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会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告知取保候审申请已获批准,并告知办理后续手续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 当面通知: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到办案机关办公地点,当面告知取保候审申请通过,并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接到通知后,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否则,可能面临保证金被没收、重新羁押等后果。
三、取保候审人员都要临控吗
取保候审人员并非都要临控。临控即临时布控,是一种侦查措施,用于对特定人员的行踪和活动进行监控。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是否对取保候审人员采取临控措施,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于罪行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人员,一般不会采取临控。司法机关通常会通过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等方式,来掌握其动态。
但如果案件性质严重,被取保候审人存在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企图逃跑等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性,或者有再犯罪的危险,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其采取临控等措施,以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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