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逃逸找人顶替认定标准
一、事故逃逸找人顶替认定标准
事故逃逸找人顶替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第一,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表现。若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停留处理,而是直接离开现场,之后找人来承担责任,可认定为逃逸。例如,发生碰撞后,驾车者未下车查看、报警,而是迅速驶离,随后让他人到现场顶包,这明显符合逃逸特征。
第二,证据链的完整性。要从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车辆痕迹等多方面收集证据。比如,监控显示事故发生时驾车者的外貌特征,与之后顶包者不符;车辆上的指纹、DNA等痕迹指向实际驾车人,这些都有助于认定逃逸和顶替事实。
第三,顶包者与实际驾车人的关系及动机。若顶包者与实际驾车人存在亲属、朋友等密切关系,且顶包行为是为了帮助实际驾车人逃避法律责任,那么这种行为可认定为找人顶替。
第四,实际驾车人的事后态度。若其在被调查过程中否认驾车事实,试图让顶包者承担责任,也可作为认定依据。
符合以上情况,基本可认定为事故逃逸找人顶替,此类行为严重干扰司法秩序,实际驾车人和顶包者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逃逸撤案后还要扣12分吗
逃逸撤案后是否扣12分需视情况而定。若逃逸撤案是因为不存在逃逸事实,即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逃逸,那么通常不会因逃逸对其扣12分。
但如果虽撤案,不过当事人的行为仍违反了其他交通法规,存在法定的扣12分情形,如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等,依然会依据相应法规扣12分。
例如,在轻微碰撞事故中,当事人因害怕离开现场,之后主动返回配合处理,双方达成和解撤案。若经调查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逃逸,但发现其存在酒驾行为,就会按照酒驾相关规定扣12分。
总之,逃逸撤案不意味着必然不扣12分,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是否存在其他应扣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来确定。
三、逃逸的6种不认定情况出处
逃逸的6种不认定情况出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解释。
一是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不认定为逃逸。此规定保障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权利,避免将正常协商后又反悔的情况误判为逃逸。
二是为及时抢救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不认定逃逸。这体现了生命至上的原则,鼓励当事人积极救助伤者。
三是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不属于逃逸。考虑到现实中救助伤者可能面临的费用问题。
四是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不认定为逃逸。这是考虑到当事人自身受伤的特殊情况。
五是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的期间,因惧怕被殴打而暂时躲避,事后主动归案的,不认定为逃逸。保护当事人在特殊环境下的人身安全。
六是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不认定逃逸。这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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