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出嫁闺女还有没有权利分地
一、农村出嫁闺女还有没有权利分地
农村出嫁闺女在一定情形下是有权利分地的,具体分析如下:
若出嫁闺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其在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意味着她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参与原居住地土地的相关分配。这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婚姻状况变动而失去基本的土地保障。
若出嫁闺女在新居住地已经依法取得了承包地,那么原居住地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此时她在原居住地不再享有分地权利,而是在新居住地按照当地规定享有相应土地权益。
此外,在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等分配问题时,只要出嫁闺女在相应集体经济组织仍具有成员资格,就有权参与分配。判断成员资格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户籍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等。总之,出嫁闺女的分地权利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农村出嫁的女儿有自留地使用权吗
农村出嫁的女儿在一定情况下有自留地使用权。
从法律角度分析,主要分以下情形:
其一,若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原承包地,包括自留地的使用权依然保留。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这种情况下,出嫁女有权继续使用原自留地。
其二,若出嫁女在新居住地已经取得了承包地,那么原居住地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地,相应的自留地使用权可能就不再享有。因为农村土地承包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避免出现重复承包等问题。
总之,农村出嫁女儿是否有自留地使用权,关键要看其在新居住地是否取得承包地,要依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三、农村菜园地村委有权利收回吗
享有相关权益是无可厚非的。
只有在以下三种特定情形出现时,村委会才有资格依法回收农户所拥有的承包地:首先,如果农户在租赁期限内,全家人户籍迁移至设立了行政区划的城市,并且转变为非农业户口,那么他们有义务将所承包的耕地以及草地返还给村委会。
如果租赁期限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离世或成为无人照料的孤寡老人,即承包方自然消亡,那么发包方可依法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
最后,若承包方能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土地的承包权,那么发包方也可依法收回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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