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和通用名的区别注册商标
一、商品名和通用名的区别注册商标
1. 定义不同:
- 通用名是指药品等商品的法定名称,由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名称,是同一类产品的规范称呼。
-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企业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独特性,用于与其他企业同类产品区分。
2. 权利归属不同:
- 通用名不具有专用权,同一类产品都可使用。
- 商品名经注册后,商标所有者享有专用权,其他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受商标法保护。
3. 作用不同:
- 通用名便于医疗、科研、流通等环节对产品进行识别和管理。
- 商品名有助于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吸引消费者,体现产品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二、不同品类商标可以用一个标志吗
不同品类商标一般可以用一个标志,但存在限制条件。
首先,要考虑该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如果标志缺乏固有显著性,在不同品类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可能不被允许。
其次,需关注不同品类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若关联性很强,使用同一标志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下可能不被许可。
再者,要留意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等规定。比如,标志包含不良内容等,无论在哪个品类使用都是不合法的。
同时,在先权利人可能会提出异议。如果同一标志已被他人在某个品类注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后在其他品类申请使用时,在先权利人有权阻止。
总之,不同品类能否用一个标志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三、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情况有哪些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行业内普遍使用。在相关行业中,商标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特征被广泛采用,逐渐演变为通用的描述用语。例如,“优盘”原是朗科公司的商标,后因广泛使用成为通用名称。
二是宣传推广过度。企业对商标的宣传过于成功,使其与特定产品或服务紧密相连,最终成为行业通用称谓。比如,“阿司匹林”曾是商标,现是通用名。
三是相关公众认知偏差。消费者或相关群体错误地将商标当作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来称呼和理解,长期积累后,商标就易成为通用名称。
四是法律程序认定。经过法定程序,如商标局的裁定等,认定该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当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后,商标权人可能会失去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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