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简述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1. 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3.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4.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5.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
二、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1. 专利权用尽: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首次销售后,他人再销售、使用等行为不视为侵权。例如合法购买专利产品后转卖。
2.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如甲在乙申请专利前就已开始生产某产品并仅维持原规模生产。
3. 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我国领陆、领水、领空,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像外国飞机飞越我国领空时使用了我国某项专利技术。
4. 科学研究和实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比如科研机构为研究某种疾病而使用相关专利药品进行实验。
5.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如药厂为新药审批制造少量专利药品。
三、不视为专利权的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1. 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3.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 科学研究和实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5.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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