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视为侵犯专利的类型
一、哪些不视为侵犯专利的类型
1. 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首次销售后,他人再次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比如合法购买了某专利产品的人转卖,不侵权。
2.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例如某企业在他人专利申请前就已开始生产特定产品,按原规模继续生产不侵权。
3. 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我国领陆、领水、领空,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4. 科学研究和实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比如科研机构为研究目的对专利技术进行试验。
5.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
二、专利在授权后还可以撤回吗
专利授权后一般不可以撤回。
专利授权意味着该专利已通过审查,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并予以授权公告。
从程序角度看,授权是对专利申请的最终确定状态。一旦授权,专利申请人已达成其期望的法律确认,后续若撤回,会破坏专利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发现专利存在严重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缺陷,可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否定该专利的有效性,而不是简单的撤回。总之,通常情况下专利授权后不能撤回。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 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
5.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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