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注册成商标
一、哪些不能注册成商标
1. 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注册。
2.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能注册,这违背了公平和尊重原则。
3. 欺骗性或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比如虚假标注功效等,不具备注册条件。
4.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注册,像宣扬暴力、淫秽等内容的标志。
5.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缺乏显著性,一般不能注册。例如“苹果”作为水果的通用名称,单纯用它注册商标较难。
6.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也难以注册成功,比如“纯棉”用于服装类商品描述。
二、商标许可有哪些模式
商标许可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 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不仅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商标,自己也不得使用。
2. 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商标,但许可人自己仍可使用。
3. 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商标,许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
不同的许可模式各有特点,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市场策略等因素谨慎选择,以保障自身权益并充分发挥商标价值。
三、什么是商标权的使用
商标权的使用指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他人,在商业活动中以法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1. 用于商品或服务本身:将商标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或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宣传资料等。比如在服装上绣上品牌商标,在餐厅菜单上印上商标。
2. 用于广告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如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商标及相关商品或服务。像投放商标广告、参加展会展示带有商标的产品等。
3. 用于交易文书:在商业合同、发票、收据等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例如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商标的使用情况。
合理使用商标权,既能使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又有助于提升商标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同时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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