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细则第22条规定是什么
一、专利细则第22条规定是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该条规定明确了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范,有助于准确界定专利权利范围,进一步完善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布局,使专利的保护更加清晰、合理,对于专利的申请、审查及后续维护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过期的发明专利可以评高工吗
过期的发明专利不能用于评定高级工程师。
1. 发明专利评定高工,其前提是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过期专利已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受专利法保护,不能作为评定依据。
2. 评定高工时,所提交的专利等成果需能体现申请人当下的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过期专利无法反映其在当前专业领域的有效贡献。
3. 只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经过相关机构评估认可,证明其具备一定创新性、实用性等价值,才有可能在高级工程师评定中发挥积极作用。而过期专利不具备这些有效的评定价值。
三、专利法第22条的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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