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遗嘱都有哪些
一、民法典规定的遗嘱都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以下几种:
1.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要求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亲自书写,表达本人真实意愿。
2.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等。
3.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
4.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曾经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民法典》施行后,各遗嘱形式效力平等,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二、民法典新增遗嘱形式有几种
《民法典》新增两种遗嘱形式,分别是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的遗嘱形式。订立打印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这一规定适应了现代社会人们使用电子设备和打印技术的习惯,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体现。
录像遗嘱是以录像方式订立的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订立遗嘱的相关场景等信息。录像遗嘱能够直观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当时的精神状态等情况,增强遗嘱的证明力。
新增这两种遗嘱形式,使遗嘱形式更贴合时代发展,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遗嘱订立需求,保障了遗嘱自由原则的实现,也为司法实践中遗嘱效力的认定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癌症病人能做遗嘱见证人吗
癌症病人能否做遗嘱见证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遗嘱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理解遗嘱内容、知晓见证法律后果。
若癌症病人虽患病,但精神意识清晰,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对事物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就具备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比如一些癌症早期患者,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良好,能清晰理解遗嘱相关事宜,可担任见证人。
反之,若癌症病人病情严重,导致神志不清、无法正确表达意志,或存在认知障碍,不能理解遗嘱内容和见证意义,就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例如晚期癌症患者出现严重的脑转移,意识模糊,无法准确认知和表达,就不符合见证条件。
《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以判断癌症病人能否做遗嘱见证人,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见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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