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南昌1月12日电(通讯员朱文文 徐丽文)64万现金竟不翼而飞,是有人密谋作案,还是员工监守自盗……
李某是江西某电力公司员工,在公司老板的安排下,多次与同事向有业务往来的乙公司运送大额现金。李某发现每次接收款项的工作人员当场不清点现金,也不开收据,认为“这些款项见不得光,即使被盗,老板也只能自认倒霉”,于是他想出了 “狸猫换太子”办法盗取资金。他找到朋友饶某,两人一拍即合,商议着先购买大量的银行工作人员点钞用的练功券、打包机,按照银行取出款项样式打包好,并提前放入李某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想神不知鬼不觉地把现金换成练功券。
2022年1月某天,李某得知公司又将派自己和同事一起送钱,便立刻通知朋友饶某来到公司所在楼下的地下停车场,提前爬入李某轿车的后备箱,藏匿在后座。下午1点50分左右,李某将一袋69万元现金放在后备箱后启动车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饶某在后备箱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练功券与现金对调,其中每沓练功券的前后都放了2张100元现金,饶某临时起意,采取同样的方式多对调了4万元。几分钟后,李某到达约定地点,将换好的练功券交给了乙公司工作人员。乙公司工作人员与往常一样,未进行清点就直接将现金拿走。事后,李某将所调包得来的现金60万元交给饶某,并指令饶某将其中的20万元用于归还私人债务,并嘱咐饶某保管好剩余的40万元。而饶某则背着李某将调包得来的现金4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用于订购香烟。
当晚,乙公司某员工发现,手中的3万元只有1万元是真钞,李某公司老板立刻报警,民警从饶某住处查获赃款40万元。
案件移送至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李某、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李某的工作便利,采取调包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88万元,饶某超出共同的商议,私自窃取他人财物3.92万元,均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饶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