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发文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
《指导意见》要求发挥各类机构优势,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作用,在风控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各商业银行,积极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
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环节提供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人身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为企业盘活、改建、装修、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