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司法服务让残疾人感受公平正义

2024-03-26 00:00:00 法治新闻 0
  为残疾人提供绿色通道等优质司法服务,并非在裁判结果上有所偏向,而是补齐残疾人与普通人的诉讼能力差距,让双方能够平等博弈,进而最大化地实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文件《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3月对外发布。《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涉残疾人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对涉残疾人案件进行专门标识,实现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残疾人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报道,当前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我国目前形成了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2023年9月1日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新时代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但也应看到,相比普通人,残疾人在通过诉讼维护权利方面面临一定难度。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服务的做法,既体现出对残疾群体的关怀,也彰显了司法文明与社会进步。残疾群体由于身体原因,在经济社会活动方面本就有隐性门槛,一些残疾人更是时常会担心遭遇偏见和歧视。司法机关作为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专职专责机关,在保障残障人士合法权益方面不仅不应缺位,反而应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责时,既要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也要尽量降低诉讼门槛,提供没有缺陷的司法服务。特别是,有必要针对残疾人的身心特点,为其提供相应的辅助服务和优先服务,补足其诉讼能力方面的欠缺。这不仅不违背公平原则,反而是对公平原则更深刻、更生动、更有内涵的实践。

   

  为当事人提供无差别的诉讼服务,也是一种公平正义。当残疾人参与诉讼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弥补其诉讼能力的不足之处。比如,一方当事人系能够正常参加诉讼活动的普通人,另一方系残疾人时,如果一味地用正常人标准来对待、要求、约束残疾人,显然是“看似公平,实则不公”的司法服务。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手段为残疾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让双方能够在条件相对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诉讼活动,方可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合理。此时,即便残疾人败诉,也会心服口服,不会感到歧视和偏见。

   

  为残疾人提供绿色通道等优质司法服务,并非在裁判结果上有所偏向,而是补齐残疾人与普通人的诉讼能力差距,让双方能够平等博弈,进而最大化地实现公平正义。司法文明以及关爱残疾群体不能仅停留于文件和口号中,更需要具体的落实和扎实的推进。让残疾人享受到实实在在、触手可及的公平正义及司法服务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以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推进诉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提升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就一定能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让残疾人群体感受到司法文明带来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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