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2023-11-30 00:00:00 法治新闻 0
  被子未叠放好罚款10元、碗筷不洗罚款10元、蹲地用餐罚款20元……日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一份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新农村美丽乡村行动人居环境罚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网络流传,引发关注。(11月15日光明网)

  据最新消息,涉事村干部回应称该文件属实,并经过了群众大会讨论。他表示罚款并非目的,而是为了督促村民搞好个人环境卫生。此外,他还提到,罚款资金将用于帮助村民购买清洁用品,而不是村里占为己有。

  众所周知,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机构,其权力范围并不包括行政处罚权。在我国,行政处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无论打着什么旗号,无论用于何种用途,村委会对“整治不力”的村民罚款在法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而《标准》标注的区域,除了院坝、入户路涉及公共区域,其余皆在村民屋内,无疑也是过于严苛,逾越了基本的边界,侵犯了村民的隐私权。在家中,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房屋是否整洁以及自己的生活习惯。创造并保持干净整洁的家居环境无疑应该提倡,但懒散或邋遢属于个体自主权的范畴,只要这种行为不对他人造成困扰,不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就不应该受到过多干涉甚或是处罚。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举措。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培养健康生活习惯,一些地方的村镇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可以在村规民约中约定一些道德生活方面的要求,倡导在公共空间的衣食住行文明,但这应该是引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遇到整治效果不佳就“病急乱投医”,采取不合法的罚款行为,这不仅是胡搞乱弄,也是一种懒政思维,只会加剧意见冲突,损害村民权益,丝毫不利于美丽乡村建设。

  推进乡村环境整治要想取得良好成效,必须讲求方式方法,综合考虑群众的生活习俗、文明水平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以更大的耐心去体察、理解和包容,尊重群众的意愿选择,赢得基层的广泛认同。在推行政策举措时,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不妨多一些换位思考、少一些自以为是,通过提供设施、资源和反向激励等人性化方式,引导村民自觉投身改善人居环境和移风易俗的新行动中。在此过程中,还要时刻审视相关措施是否真正尊重了村民的意见和权益,是否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审查和合规性评估。同时,不断加强关于美丽乡居的宣传教育,使村民潜移默化理解并认同环境整治的重要性,自觉改变行为习惯。只有在正确观念引导和有力措施加持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才能发挥应有效用,乡村美丽和文明才能真正实现。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需要注重包容与理解。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加强宣传教育和提供措施支持,人居环境改善和移风易俗指日可待,而村民遵守不力被罚款之类的闹剧也将一去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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