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费者支付方式选择权
数字化支付手段丰富了人们的支付方式,优化了人们的消费体检,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在流通领域,使用人民币现金结账却出现了被拒的问题。如少数商户只支持单一的非银行支付,排斥包括现金在内的其他支付方式;一些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行业消费时,被拒收人民币现金。时代向前,技术迭代,现金支付居然沦落到不受商家待见的地步。
现金的意义在于其支付功能,更在于能够保障公众支付权利公平。201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开展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建立整治拒收现金会商机制,明确政策标准,加强宣传引导,依法惩处拒收现金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现实中仍有不少企业及商家因拒收现金被处罚,一些商户、机构等社会主体存在不同程度的认知误区和偏差。歧视、排斥现金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连续开出的罚单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依法治理拒收现金行为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也明确规定,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消费者使用各种方式付费,既是个人习惯,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尊重和支持这一习惯和权利。
拒收现金,强迫消费者或服务对象按照自己的“土规定”付费,是对消费者和服务对象的极大不尊重,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违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关部门要强化支付市场监管,开展综合整治,对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依法加大惩罚力度,让拒收现金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加强对人民币地位和价值的宣传教育,维护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权威。从长远看,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拒收现金行为的处罚规则、标准等,提高拒收现金的违法成本,为现金支付提供法治保障。
保证人民币现金的顺畅流通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各类收款单位要在确保可提供现金支付方式的基础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满足消费者支付需求。公平交易的前提是保障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各类市场主体要增强法治意识,切实保障人民币现金的流通和使用,真正把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还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