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芬深化信息网络犯罪治理司法保障

2022-09-07 00:00:00 法治新闻 0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信息网络空间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为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出积极贡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9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23条,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调查核实、取证及其他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为深化网络生态治理、推动网络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表现形式,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早在2014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初查、跨地域取证、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审查等问题作了规定,对于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有效维护正常网络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要“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此次《意见》出台,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推进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高质量高效率办理,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针对信息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特点,《意见》规范了案件的管辖问题。具体来说,明确一般管辖原则,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等。明确并案处理规则。根据《意见》有关条款规定,信息网络犯罪中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以及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司法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针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性、涉众性等特点,《意见》对取证问题作了规定。《意见》明确了调查核实规则,规定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意见》规定了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规则。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并制作笔录。

  针对信息网络犯罪的链条性特点,《意见》规范了案件的证据审查问题。在证据选取规则方面,由于不少信息网络犯罪涉及海量证据材料,涉案人员众多,逐一取证难度大。对此,《意见》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在审查规则方面,司法机关应当重点审查取证方法、过程是否科学。在采信规则方面,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以及辩解、辩护意见,审查认定取得的证据。经审查,对相关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

  治理网络空间不可能一蹴而就,提升网络文明也需久久为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突出惩治重点,强化工作衔接,完善程序规则,加强普法宣传,不断加大对信息网络空间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为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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