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肖像权不容侵犯
艺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特别是在粉丝群体中的影响力非同小可,其肖像和姓名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故有很多商家聘请这些当红明星作为代言人来推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此同时,也有少数商家浑水摸鱼,未经许可而使用明星的肖像、姓名等为自己招揽生意。其行为不仅涉嫌侵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姓名权,更可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此次知名艺人起诉侵权商家胜诉并获赔百万元的案件,再次证明商家随意使用他人姓名、肖像有着极高的法律风险。
当一些艺人等公众人物备受粉丝关注热捧之时,广告代言机会自然非常多,一些商家浑水摸鱼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现象未必会被发现,进而蒙混过关。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等目的,人们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公开的肖像。艺人虽然是公众人物,但不代表其照片、姓名可以被毫无限制地使用。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家,更不该私自滥用他人肖像来为自己的商品“贴金”,否则就构成侵权。现实生活中,粉丝可以将喜欢的明星照片自行印刷到书本上、衣服上,对此明星应该予以容忍。但商家显然不能未经许可将明星的照片印刷到产品上对外销售,或者假借明星的肖像来进行广告宣传。
而且,商家滥用明星肖像、姓名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更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选择商品时往往会青睐有名人代言的产品。但如果这些所谓的代言是商家虚构的,明星本人并不知情,更未授权,那自然会侵害到消费者权益。商家的这种投机取巧行为已经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涉事商家被司法机关判决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值得深思和引以为戒。作为市场主体,企业理当诚信当先,依法经营,少些投机钻营和对消费者的蒙蔽欺骗,企业家要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